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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死 子領光錢拋棄繼承 有理
台北市一名男子向銀行貸款五百九十五萬元一個月後死亡,兒子領光五十二萬餘元存款並拋棄繼承;銀行控告少年先繼承遺產再拋棄繼承不合法。但法院調查後,少年領錢辦喪事是合理的,判決銀行敗訴。 台東中小企銀指出,劉健雄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向該銀行申請房屋貸款五百九十五萬元,同年九月六日劉突然死亡,劉的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。劉的五十二萬餘元存款在他死後一個月內,被人分廿七次領光。銀行調閱監視器畫面,查出領錢的是劉的十四歲兒子。 台東中小企銀認為,劉姓少年領取劉健雄的存款,代表他要繼承父親的遺產,卻又在領光存款後拋棄繼承,致銀行債權受損。銀行主張,繼承在先復又拋棄在後,其拋棄繼承無效,據此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繼承權存在,劉姓少年應為父償債。銀行並提出劉姓少年歷次到銀行領錢的監視畫面為證。 法院審理時,劉姓少年坦承他依母親的指示去銀行領錢,用來辦理父親的喪事支出。 我國民法的繼承原則採「當然繼承主義」,除非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,無論繼承、限定或拋棄繼承都只能選一種。 但法院調查後認為,兒子領取父親存款辦理喪事,合情合理;劉姓少年才十四歲,是否要繼承也應經母親或監護人同意才行,不能逕行將少年領錢的舉動擴大解釋為他要繼承的意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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